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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布

    发布时间: 2022-01-13 20:06首页:中国股市在线 > 企业讯息 > 阅读()

    原標題:2020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布

      12月9日,由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主辦、中國種子協會承辦的2020年全國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研討會在山東省壽光市舉行。會上,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各項部署,努力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和現代種業強國建設,全面提高全社會植物新品種保護意識,正確引導植物新品種維權執法,保障公平競爭的種子市場秩序,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農業農村部法律服務中心遴選了2020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制定了農業植物新品種權轉讓合同范本,並正式公開發布。

    2020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布

      據悉,2020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以近兩年農業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為基礎,經最高人民法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等單位專家及律師的推薦、評審,最終確定。具體案例如下:

      (一)蔡新光訴廣州市潤平商業有限公司侵害柚子“三紅蜜柚”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依法認定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范圍,判決銷售蜜柚果實不屬於品種權侵權行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提出了判定繁殖材料的三個條件,即屬於活體、具有繁殖能力和繁殖出的新個體與該授權品種的特征特性相同﹔明確了除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對於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種植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應當認定是侵害該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

      (二)安徽皖墾種業股份有限公司訴壽縣向東汽車電器修理部侵害小麥“鄭麥9023”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未經品種權人許可在安徽省銷售“鄭麥9023”種子的行為構成品種權侵權,責令被告停止侵權,並判賠付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進一步明確了銷售商應對所售種子的合法來源承擔謹慎審查的義務,否則需要依法承擔侵害品種權的損害賠償責任﹔明確了特定地域范圍內的品種權獨佔許可人屬於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需品種權人明確授權后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品種權侵權訴訟。

      (三)北京希森三和馬鈴薯有限公司訴商洛市泰安農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侵害馬鈴薯“希森3號”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經審理認為偽造“希森3號”品種權授權証書用於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証,但未生產或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不構成品種權侵權,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被控侵權人未實際生產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不構成品種權侵權。

      (四)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訴綏化市天昊種子有限公司侵害水稻“北稻4號”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未經許可生產經營授權品種“北稻4號”的行為構成品種權侵權,賠償原告20萬元。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品種權人充分運用了農業行政執法程序中獲得的侵權証據、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証據以及品種權人自己收集的証據,証明被控侵權行為成立。本案還有一個啟示是,如果品種權人被注銷,應及時向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申請變更品種權人。

      (五)河北兆育種業有限公司訴戴元民、睢寧縣桃園鎮朱美紅農資門市侵害玉米“蠡玉88”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依法責令兩被告停止侵害“蠡玉88”的品種權、停止侵害原告圖文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停止仿冒原告公司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朱美紅門市賠償原告2萬元,戴元民賠償原告18萬元。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了,如果被控侵權人銷售的品種名稱與授權品種相同,而被控侵權人不申請品種鑒定的,法院可以根據品種名稱相同,認定品種權侵權成立﹔明確在沒有相反証據足以推翻公証証明的情況下,經過法定程序公証的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六)江蘇明天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舒城萬隆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藏友福侵害小麥“寧麥13”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責令被告停止侵權,對庫存及尚未銷售的侵權種子作滅絕活性處理,依法判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人民幣30萬元。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如實記錄侵權種子購買過程的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視頻,以及反映侵權種子交接過程的公証書,不存在被脅迫的情況,反映的內容是被控侵權人的真實表達,屬於真實的証據,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因錄音、拍攝視頻未經被控侵權方同意,而否定這些証據的法律效力。

      (七)張有全、張民閣訴沛縣胡寨鎮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鳳杰門市部、江蘇沛星種業有限公司侵害水稻“臨稻16”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責令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種子,判決沛星公司賠償張有全、張民閣45萬元。本案明確了在DNA分子鑒定程序合法、結論真實的情況下,被控侵權人沒有提供相反証據而申請進行田間測試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明確了在銷售者不知道是侵權品種的情況下,由侵權種子生產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八)丹東登海良玉種業有限公司訴謝清德侵害玉米“良玉99號”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經審理認為原告提供的《公証書》無法確認具體侵權地點,無法証明被告實施了侵害“良玉99號”品種權的行為,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運用公証程序進行品種權侵權取証的,要確保程序合法、公証事項真實有效,以及公証內容與所需証明事實之間的關聯性。無法証實侵權地點的公証文書,有可能無法發揮應有的証明力。

      (九)安徽天勤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請求復審小麥“皖麥203”駁回品種權申請案,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根據DUS測試結果,判定申請品種不具備一致性,維持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駁回“皖麥203”品種權申請的決定,駁回復審請求。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在品種審定、推廣、制種基地大田種植和引種試驗中表現出一致性和穩定性良好的品種,仍有可能不符合植物新品種審查的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要求。

      (十)江西省超級水稻研究發展中心、江西匯豐源種業有限公司請求水稻“躍恢1573”新品種更名復審案,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根據証據確認“躍恢1573”品種名稱已在2014年的江西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公告中使用,根據《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判定請求人請求更名的理由不成立,駁回品種更名請求,維持“躍恢1573”現有名稱。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請求更名的品種隻有經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審查証實相關品種為同一品種且更名后的品種名稱符合規定的前提下,才予以更名。育種者應遵守一個農業植物品種隻能使用一個名稱的規則,確保“一品一名”,避免“一品多名”。

    2020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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